一、案件详情
本案由孙硕律师代理原告 A(交通事故受害方)。
2025 年,被告 B 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原告 A 驾驶三轮农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 A 身体严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 B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 A 无责任。
案涉肇事车辆在被告 C 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 A 多次住院治疗,伤情严重,后续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七级伤残,同时鉴定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维修费用等。原告与各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各方未能就赔偿项目、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项目提出异议,拒绝足额赔付。
原告 A 委托孙硕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B、被告 C 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主张部分医疗费与事故无关、护理及误工标准过高、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及费用计算不合理、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调低。代理律师提交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属关系证明、辅助器具相关鉴定材料等全套证据,逐项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进行质证、答辩。法院经审理,采信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依法核定各项损失,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 A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不足以赔付部分,由肇事司机被告 B 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全责案件,原告因事故伤情严重构成七级伤残,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三期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以及计算标准。
律师代理事故受害方,法院采纳事故全责认定,支持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赔偿项目,判令保险公司优先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保险限额不足部分由肇事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伤者拿到完整的侵权损害赔偿判决。
三、律师价值
本案由孙硕律师全程代理,案件伤情重、赔偿项目多,保险公司抗辩力度大,律师全方位维护伤者合法权益:
1.统筹取证,固定完整赔偿证据链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留存全部病历资料、缴费票据、交通票据;协助当事人对接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伤残等级、三期、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鉴定,拿到关键鉴定意见;调取亲属关系证明,固定被扶养人身份信息,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打下证据基础,覆盖医疗费、伤残赔偿、器具费、抚养费等全部赔偿项目。
2.精准梳理赔偿项目,规范赔偿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繁杂,包含一次性伤残赔偿,还有长期、持续性的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维修费用。律师对照鉴定意见,按照法定标准逐项核算损失,区分一次性损失和多年周期的辅助器具费用,形成完整清晰的赔偿明细,最大限度将当事人全部损失纳入诉讼请求。
3.针对性回应保险公司抗辩,说服法庭采信全部核心赔偿项目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关键赔偿项目提出大量异议。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发表代理意见,向法庭说明:残疾辅助器具是伤者维持基本生活必需支出,应当按照鉴定确定的周期、标准支持;被扶养人符合法定扶养条件,对应的生活费依法应当赔付;本次事故造成七级伤残,伤者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大部分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4.厘清赔偿责任顺序,锁定保险优先赔付
律师向法庭阐明法律规则: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全责肇事司机承担,优先保障伤者的获赔能力,避免后续执行困难。
5.判后释明,做好后续维权指引
拿到判决后,律师向当事人解读判决认定的赔偿项目、金额、付款主体,告知被告上诉权利、判决生效后申请理赔或者强制执行的流程;同时提示交通事故伤者:事故后及时保留病历、票据,伤情较重时及时做伤残及辅助器具鉴定,不要私下轻易达成低价和解。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你遇到以下情形,可咨询孙硕律师:
1.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或者主责,造成人身伤残,想要主张完整赔偿;
2. 保险公司压低赔偿标准、拒赔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不清楚伤残鉴定、三期鉴定、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怎么做,不知道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4. 交通事故受伤,和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准备起诉;
5. 交通事故案件拿到鉴定报告,需要律师核算赔偿金额、代理开庭诉讼;
6. 事故伤情较重,涉及后续长期辅助器具更换、康复治疗费用的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