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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内大额赠与主播,律师代理受害配偶,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并判决返还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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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中存在中间受托打赏人员,律师结合全部证据客观分析该人员行为性质,该主体只是接受委托操作转账打赏,没有从中获取收益,最终法院认定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做到既争取当事人核心诉求,又客观尊重案件事实。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由孙硕律师代理原告 A(受害配偶)。

原告 XXX;与第三人 B 原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 B 与被告 C 网络相识。第三人 B 通过微信直接转账、委托被告 D 代为打赏、支付购车及车辆装饰款等多种方式,向被告 C 进行大额资金给付。该部分款项均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后续原告 XXX;与第三人 B 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文书记载 “双方互无其他争议”。离婚之后,原告 XXX;发现婚内第三人 B 向被告 C 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处置行为。经协商,被告 C 仅向第三人 B 归还部分款项,双方就剩余款项无法达成一致。

原告 XXX;委托孙硕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第三人 B 对被告 C 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 C 返还婚内受赠全部款项,同时要求被告 D 在对应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对方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中,被告 C 提出多项抗辩:主张案涉资金属于网络直播服务消费,属于有偿服务并非无偿赠与;离婚调解书 “互无其他争议” 代表双方已经对全部财产处置完毕,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已经归还部分款项,双方纠纷已经一次性了结;原告无法证明涉案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 D 辩称,自己仅受托操作打赏,并未从中获取利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 B 认可案涉转出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结婚证、离婚调解书、完整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婚内大额无权处分、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离婚调解文书处理的是夫妻内部关系,不约束案外受赠人等观点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第三人 B 向被告 C 的转账、打赏行为属于赠与,该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被告 D 仅属于受托操作,并未实际获利,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C 已经归还的部分款项予以扣减,最终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 C 向原告 XXX;返还扣除已还款项之后的剩余钱款。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核心争议焦点:案涉资金属于直播消费还是无偿赠与、离婚调解书中 “互无其他争议” 能否阻却本案起诉、受托操作打赏的人员是否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已经归还部分款项能否认定纠纷全部了结。

律师代理财产权益受损的配偶一方,法院认定婚内大额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受害配偶追回被擅自处置的婚内共同财产。

三、律师价值

本案由孙硕律师全程代理,案件抗辩点多,涉及离婚文书效力、网络打赏法律定性、受托人员责任认定等多重法律难点,全方位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1.系统归集转账证据,厘清全部资金往来脉络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全部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区分直接转账、委托他人代为打赏、购车、车辆装饰款、对方回还款项,把多笔流水分类整理,区分赠与支出与对方退回资金,厘清资金净额,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清晰完整的证据材料。

2.精准辨析法律关系,论证打赏转账属于赠与而非消费服务

针对被告提出全部款项属于直播消费的抗辩,律师结合转账的总规模、资金用途、双方交往内容向法庭阐述:案涉资金金额已经远超正常网络直播消费范畴,资金给付目的在于维系私人交往,并非单纯换取直播表演服务,应当认定为赠与,该核心观点得到法院采纳。

3.破除 “离婚调解互无其他争议” 的抗辩逻辑

被告依据离婚调解书中 “双方互无其他争议”,主张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律师区分夫妻内部离婚处理与对外赠与财产外部法律关系,说明离婚调解书约束的只是原夫妻二人,不能对抗案外受赠第三人,不能消灭原告向案外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法庭采纳该代理意见,案件得以正常实体审理。

4.厘清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合理划定责任边界

案件当中存在中间受托打赏人员,律师结合全部证据客观分析该人员行为性质,该主体只是接受委托操作转账打赏,没有从中获取收益,最终法院认定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做到既争取当事人核心诉求,又客观尊重案件事实。

5.判后法律服务闭环,做好风险提示

拿到判决书后,向当事人逐条解读判决内容,释X上诉期限、强制执行申请流程。同时提示:婚姻存续期间如发现配偶存在向第三方大额转账、打赏,务必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转账、聊天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你遇到以下情形,可咨询孙硕律师:

1.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擅自向第三方进行大额转账、网络直播打赏;

2. 已经办理离婚,发现婚内存在配偶向他人大额赠与财产,想要起诉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3. 对方以属于直播消费为由拒绝返还款项,需要区分消费行为与赠与行为;

4. 离婚调解协议写有 “双方互无其他争议”,不确定还能否向案外人追回婚内赠与财产;

5. 转账经过中间受托人操作,分不清受托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6. 需要整理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追回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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