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被不起诉人 甲,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初中文化。某日,甲与他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纠集另外两人,在某处玉米地内对对方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甲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还积极参加志愿公益服务。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为刑事案件,唐国超律师所代表的是被不起诉人甲。因甲系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依法为其落实了法律援助,由天津久创律师事务所唐国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
二、律师代理经过
作为甲的辩护人,唐国超律师围绕 "争取不起诉" 这一核心目标开展工作:核实并固定 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事实;确认其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确认其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积极参加志愿公益服务;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证明 甲具备监护帮教矫正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三、决定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甲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等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法决定对 甲不起诉。这是一次性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考验期 —— 本案就此终结,不留犯罪记录。
四、律师价值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结果与实体结果同等重要。本案的最大价值,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 "不起诉" 这一最优程序结果 —— 一次性终结程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留犯罪记录,最大程度保护其升学、就业与成长空间。唐国超律师的专业价值在于:精准把握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与各类从宽情节的法律要件,围绕年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帮教条件等核心要素组织辩护,把 "应当从轻"" 可以不起诉 " 落到实处,为当事人争取到不留案底的处理结果。
五、适用场景
本案例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不判处刑罚的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案件;以及希望争取不起诉、避免犯罪记录影响升学就业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
六、服务指引
未成年人涉嫌轻罪,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越早越能争取程序空间;
核实并固定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的年龄证据,这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前提;
确认是否存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自首情节,并帮助完整、规范地表达;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重要基础,律师将帮助把握供述与认罪认罚的节奏;
积极促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是不起诉结果的重要考量因素;
引导并固定参加志愿公益服务等悔罪表现,增强办案机关不起诉的信心;
配合检察机关社会调查,证明家庭监护与帮教矫正条件;
在听取意见环节依法发表辩护意见,明确主张不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总结:未成年人涉嫌轻罪,争取不起诉是对其人生影响最小的处理方式。唐国超律师以专业辩护为未成年当事人守住 "不留犯罪记录" 的底线,帮助其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