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库伦旗XX与被告郝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3月15日,被告郝X以生产经营周转为由,与原告签订《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借款本金额度为50万元,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执行利率为固定利率3.5%。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包括复利和罚息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将借款汇入被告名下账户。然而,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6年5月21日的本金49.8万余元及利息0.52元,支付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并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郝X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其次,原告某银行库伦旗XX主张的2000元律师费是否属于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最后,考虑到被告郝X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如何在保障原告合法债权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制定出一套合法、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的分期还款方案,以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从而降低双方的维权与履约成本。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与协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郝X偿还原告某银行库伦旗XX本金49.8万余元及利息(截至2026年5月21日利息为0.52元,自2026年5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和律师费2000元。具体还款方式分期履行:被告于2026年11月20日前给付律师费2000元、诉讼费4410元及以0.52元为基数产生的罚息和复利;于2027年10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6.7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28年10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6.7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29年10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6.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协议特别约定,如被告郝X任意一期逾期,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0元,由被告郝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协议自双方签名、捺印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