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M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X,男,某省某市某县人,原系某电子商务平台区域负责人。2022年至2024年,该平台以“购物全返”为噱头,要求会员缴纳保证金并发展下线获取返利。刘X负责某县级区域会员发展与团队管理,经查直接、间接发展会员150余人,层级三级,个人获利约12万元。案发后,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刘X系家中主要劳动力,上有年迈父母、下有未成年子女,一旦实刑将导致家庭陷入困境。审查起诉阶段,刘X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经评估认为本案具备适用缓刑的充分条件,遂制定“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最大化”的辩护方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重点开展三项工作:一是核实刘X的层级地位,确认其仅为区域执行层,上线另有市级、省级负责人,平台规则与资金池均由总部控制;二是固定自首情节,调取投案记录与首次讯问笔录,证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三是促成全额退赃并取得部分参与人谅解,同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证明刘X平时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恳请合议庭对刘X依法适用缓刑。第一,刘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处理。第二,刘X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其仅为区域执行人员,不参与平台规则设计与资金分配,XXX,与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有本质区别,应认定为从犯。第三,刘X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主动挽回损失,悔罪表现真诚。第四,刘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家庭负担沉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刘X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恳请对其判处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赵飞全律师还就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提出调整意见,指出综合考虑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四重情节,原建议刑期偏重,建议调整为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2026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其自首、从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X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家庭生活得以维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缓刑辩护的典型样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区间跨度较大,区域负责人层面人员往往具备争取缓刑的空间。赵飞全律师没有停留在“认罪求轻”的浅层辩护,而是系统梳理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并以社会调查报告补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缓刑实质条件,形成完整的缓刑论证链条。本案提示:缓刑辩护应注重“情节清单化、证据闭环化”,尤其要重视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的提前介入,同时通过层级地位论证争取从犯认定,避免当事人被作为主犯对待。对于“发展人员刚过追诉线”的当事人,还应着重论证其发展人数中真实消费者与重复注册的占比,压缩涉案规模评价,使量刑建议向缓刑区间靠拢。退赃的完整性与时点同样关键,宜在庭审前完成并取得书面凭证,作为悔罪真诚的客观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