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9月,覃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X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覃X双下肢毁损离断,经多次手术治疗仍遗留双下肢缺失,构成四级伤残。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肇事牵引车实际车主为乔X甲,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挂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覃X因需长期配置假肢及专人护理,损失巨大。因赔偿未果,覃X委托杨静律师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等共计20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被告某物流公司主张张XX与覃X丈夫曾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放弃保险理赔外的索赔权利,该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二是案涉牵引车与挂车分别挂靠在不同公司名下,赔偿责任主体及连带责任如何划分;三是假肢配置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被告某物流公司对事故责任比例提出异议,被告XX公司则对假肢价格合理性及护理人数提出抗辩,并申请重新鉴定及法院询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覃X对《协议书》知情并授权,该协议对覃X无约束力。案涉车辆属挂靠经营,乔X甲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酌定机动车方承担55%的赔偿责任。针对假肢费,法院依申请向专业机构询价,合理确定了假肢及硅胶套的配制次数与价格;针对护理费等,法院结合重新鉴定意见及住院病历依法核算。最终判决: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覃X113万余元;乔X甲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27万余元;某物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