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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旺律师代理XX劳动争议案胜诉,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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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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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永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申请人提出的高额索赔,朱律师精准识别出案件核心在于用工主体的认定。在证据组织上,他敏锐捕捉到对方电子证据的删减瑕疵,并指导客户补充品牌授权及工资发放记录,构建完整反证链。庭审中,朱律师逻辑严密,清晰界定了品牌授权与实际用工的法律边界,成功说服仲裁庭采纳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对方全部请求,为客户避免了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彰显了深厚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申请人诉称,其于X年X月X日进入被申请人XX公司工作,从事抖音直播运营工作。入职以来,XX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其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加提成及补贴,每月休息四天,月平均工资约为2万元。X年X月X日,XX公司无故将其辞退。申请人认为,X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XX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万元以及辞退经济补偿金9000余元。

 

被申请人XX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从未与申请人建立过劳动关系,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经查,XX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法定代表人为JXX。案外人XX贸易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法定代表人为JX(系JXX之子),该贸易公司已在抖音平台注册了店铺。申请人实际是为该抖音店铺提供直播运营服务。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究竟是与被申请人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案外人XX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主张,其工作的抖音店铺销售的是XX公司的品牌服装,且店铺认证需要XX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因此其实际是为XX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则主张,抖音店铺的实际注册和运营主体为XX贸易公司,XX公司仅为品牌授权方。申请人受XX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JX的管理并由其发放工资,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列错被申请人。

 

三、办案经过

朱永旺律师接受XX公司的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专业研判,制定了周密的应诉策略。

 

首先,在证据审查阶段,朱律师敏锐地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及辞退移交清单均为照片打印件,并非原件,且微信聊天记录存在明显的删减痕迹。这一内容直接关系到双方是协商解除还是辞退的定性。此外,X月X日X点X分的截图显示的是XX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这为证明实际经营主体提供了关键线索。

 

其次,在调查取证阶段,朱律师指导客户收集并整理了XX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以及JX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内容确为抖音平台直播运营,而该抖音店铺系由XX贸易公司注册成立,部分认证手续亦由申请人自行办理。XX公司仅提供品牌授权,申请人的工资均由JX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如X年X月X日转账1500余元,X年X月X日转账2.9万元)。

 

最后,在庭审表现阶段,朱律师针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了严密的质证。朱律师指出,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无原件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经过删减,不能反映客观全貌。同时,朱律师向仲裁庭清晰阐述了品牌授权与实际用工的法律界限,强调XX公司虽为品牌持有者,但并未对申请人进行实际的劳动管理,也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申请人受JX管理,而JX系XX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实际用工主体应为XX贸易公司。

 

四、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调查与辩论,仲裁委充分采纳了朱永旺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认为,虽然申请人工作的抖音店铺销售含有XX公司品牌的服装,但该店铺由XX贸易公司注册成立,且申请人的部分认证手续由其自行办理,工资亦由XX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JX发放。结合相关证据,仲裁委确认申请人与XX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XX公司成功免除了高达7万余元的赔偿风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厘清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下,品牌授权方与实际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限。在当前的商业实践中,关联公司之间、品牌方与运营方之间往往存在复杂的业务交叉。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实际用工管理”和“劳动报酬发放”,而非单纯的品牌归属或业务关联。朱永旺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成功剥离了品牌授权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混同,为同类企业应对复杂用工模式下的劳动争议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有效防范了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场景:

1. 企业涉及直播带货、电商运营等新业态用工,面临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

2. 集团企业或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交叉、品牌授权、人员混同等情况,被劳动者错误列为被申请人或共同被申请人;

3. 企业作为品牌方或商标持有者,被实际运营方的员工起诉要求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4. 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如电子证据删减、无原件等),企业需要进行有效质证和抗辩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新业态用工主体认定的劳动争议案件。朱永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证据洞察力。面对申请人看似完整的证据链,朱律师没有盲目应对,而是从证据的“三性”入手,逐一击破其证据瑕疵;同时,通过构建完整的反向证据链,还原了XX贸易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的客观事实。本案的胜利,不仅得益于律师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更得益于对新型商业模式下法律关系的精准剖析。这提醒广大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规范用工主体,明晰关联公司间的业务与人员界限,妥善保存管理记录,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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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旺律师2014年毕业于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22年1月就职专职律师,办案耐心负责,执业至今共办理及协助办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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