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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欠款,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判决实际交易方付款,实名微信号持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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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丹丹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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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丹丹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催讨全套电子证据,向法院申请追加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共同被告。被告下落不明全程缺席开庭,法院采信全部我方证据,判决实际交易方付款付息,同时判令微信号实名注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8千余元债权全部得到司法保护。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从事床品货物销售,通过微信开展交易沟通。实际购货人长期使用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向原告多次下单采购床品、床头柜等货品。双方没有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依靠微信聊天记录下单、对账。经对账,扣除已经支付部分款项,尚欠货款8680元。原告多次微信催讨,购货方一直拖延不予支付。

原告提起买卖合同诉讼,一开始仅起诉实际购货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案涉微信账号是案外自然人实名注册,原告申请追加该实名微信账号注册人为共同被告。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开庭被告全部没有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实际购货被告支付货款8680元,并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微信账号实名注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实际购货被告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双方微信沟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对账后尚欠8680元货款;实名注册人将自己实名认证微信交给他人长期经营使用,疏于账号管理,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抗辩观点:

两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全部诉讼权利。

代理核心观点(代理本案原告方,贾丹丹律师):

第一,微信聊天完整记录下单、供货、对账、催款全过程,可以证实买卖合同关系,尚欠货款金额8680元;

第二,实际购货人作为交易相对方,收货后拖欠货款,应当全额支付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第三,自然人将本人实名认证微信账号长期交由他人对外经营交易,疏于账号管理,存在过错,应当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请求法院依据我方完整电子证据链作出缺席判决。

贾丹丹律师接受供货方原告委托,担任一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代理难点:无书面买卖合同,全部事实依靠微信聊天电子证据;交易使用他人实名微信,需要论证实名注册人的过错以及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走公告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全部案件事实依靠电子书证证明。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买卖关系以及8680元欠付货款事实,实际购货被告应当承担付款付息责任;微信账号实名注册人将实名账号交由他人长期经营使用,疏于账号管理,存在过错,应当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

一、实际购货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货款86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

二、微信实名注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第一位被告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两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整体代理成果

贾丹丹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催讨全套电子证据,向法院申请追加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共同被告。被告下落不明全程缺席开庭,法院采信全部我方证据,判决实际交易方付款付息,同时判令微信号实名注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8千余元债权全部得到司法保护。

三、律师价值

无书面合同、借用实名微信账号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买卖合同核心电子证据;借用实名认证社交账号对外经营的过错责任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公告、缺席审理案件证据标准,是本案核心要点。贾丹丹律师全程承办本案一审代理,事实梳理、证据统筹把控、追加被告、庭审抗辩、判决书解读全流程闭环把控,维护供货方债权人合法权益。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识别法律风险,完成完整风险预判

接受委托后,梳理全部微信下单、供货、对账、催讨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识别本案核心风险: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交易使用他人实名微信,第一被告下落不明;如果不追加实名注册人,会少一个责任承担主体;电子证据需要完整固定,公告缺席审理对证据完整性要求高。

向当事人释XX法典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评估追加被告、公告缺席审理的风险,确定庭审代理思路。

2. 搭建一审代理思路,梳理庭审要点,准备全套庭审预案

代理工作思路:

第一层,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印证买卖交易、对账欠付货款8680元事实;

第二层,实际购货方作为交易相对人,应当支付货款以及逾期利息;

第三层,实名微信账号出借他人经营使用,注册人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层,预判被告缺席,做好全套电子证据举证预案,请求法院全部支持我方诉请。

针对本案,准备举证、质证、辩论全套庭审预案。

3. 参与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

本案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两名被告均未到庭。贾丹丹律师当庭提交全套微信电子证据、实名认证材料,围绕交易事实、账号出借过错责任发表完整代理意见,法院全部采纳原告诉讼主张。

4. 接收民事判决书,逐条拆解判决内容,做好判决解读以及后续程序风险提示

拿到判决书,向当事人解读裁判逻辑,重点说明:没有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买卖合同证据;不要随意把自己实名认证微信账号交给别人做生意,有可能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下落不明,走完公告程序可以缺席判决;拿到生效判决之后两名被告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告知十五天上诉期;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借用实名微信账号买卖纠纷办案经验,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案件办结之后,结合本案实务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① 线上做生意,尽量确认交易对方真实身份,不要长期出借本人实名认证微信、支付宝账号给他人用于经营交易,存在对外赔偿风险。

② 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务必完整保存下单、供货、对账、催讨全部微信聊天记录。

③ 债务人失联,可以申请追加有过错的账号实名注册人作为被告,增加责任主体保障债权实现。

贾丹丹律师,在被告失联缺席审理案件中,依靠微信电子证据,同时追究实际购货人和微信号实名注册人的责任,实现8千余元债权完整司法保护。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线上微信发生货物买卖,对方拖欠货款,交易使用他人实名微信账号,部分被告下落不明,可委托贾丹丹律师提供一审代理法律服务:

1、没有书面合同,依靠微信聊天记录开展货物买卖;

2、交易使用他人实名认证微信账号,债务人失联;

3、需要追加账号实名注册人作为案件被告;

4、服务包含案件事实梳理、电子证据固定整理、追加被告申请、开庭代理、判决书解读、强制执行提示全套货款追索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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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丹丹律师,湖北咸宁籍,毕业于武汉大学,北京市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四级律师。具备八年法律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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