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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俊律师代理典当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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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俊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典当纠纷核心法律关系,高效组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续当、展期凭证等关键证据链,夯实原告履约事实。针对被告缺席情形,秦律师提前制定缺席审理应对策略,清晰梳理本金、违约金与律师费的计算逻辑,确保诉求符合《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实现顺序的规定。庭审中,秦律师围绕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及连带保证责任顺位进行有力论证,有效引导法院采纳原告主张。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本金及违约金诉求,并依法确认抵押优先权与保证连带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16日,原告某典当公司与被告邓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75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限至2024年5月13日,并明确约定了月综合费率、月利率及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同日,邓某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姚X签署《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发放当金后,双方因邓某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办理续当及两次借款展期,最终展期至2025年11月。展期届满后,邓某仅偿还部分本息,尚欠本金64.5万元逾期未还。原告多次协商催收未果,遂委托秦俊律师代理诉讼,诉请判令邓某偿还剩余本金及违约金、承担律师费2.7万元,姚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两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焦点集中于三项:其一,原告主张以6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制;其二,案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原告主张的2.7万元律师代理费应否全额获支持;其三,在债务人自身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人保并存的情形下,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及保证人连带责任的承担顺位如何界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借款、抵押及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邓某逾期未还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基数与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复杂程度及当事人利益平衡,依法酌情调整为2万元。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登记生效,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姚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明确,且合同约定债权人可自由选择权利实现顺序,故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邓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本金64.5万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2万元;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姚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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