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刘XX于2024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医院,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至2025年10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某医院以刘XX存在工作过失为由,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刘XX继续在某医院工作至2026年8月17日离职。在此期间,某医院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刘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徐灿豪律师代为处理此案,并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案号:(20XX)某劳人仲案字第XX号),初始请求包括支付2026年7月及8月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庭审中,刘XX当庭撤回了关于7月及8月工资的仲裁请求,仅保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某医院是否应当向申请人刘XX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某医院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刘XX存在工作过失,因此拒绝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而徐灿豪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工作过失为由不续签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只要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同时,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徐灿豪律师通过组织提交工资流水等证据,明确了刘XX离职前各月的实际工资金额,为准确计算二倍工资差额奠定了事实基础。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在2025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某医院主张未续签的原因为申请人存在工作过失,但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向刘XX支付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8月1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结合工资流水证据,仲裁庭核算各月工资后,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某医院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XX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