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成立于2009年,专注于信息化服务及软件开发,系“某某”企业建站系统及“某某”网站模板的著作权人,上述软件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修改涉案软件的目标源代码,未支付费用且未保留原告署名,将其上传至服务器搭建商业网站,并通过特定域名发布于互联网。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余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辩称,其于2022年5月委托第三方网络公司搭建网站,对模板代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且原告系通过批量诉讼获取超额利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依法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进行了相关备案。被告委托案外人XX公司提供小程序定制及企业官方网站建设等服务,并支付了1.4万余元服务费。经法院当庭组织查验比对,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中存在多个文件与原告提供的源代码同名且相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第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软件著作权;第三,若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据,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原告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及模板用于商业运营,且未标识版权来源,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名誉损害,故对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三,法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网站系被告委托第三方建站主体建立并支付合理对价,在建站环节中被告并不知情且无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站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原告可另行起诉建站主体。法院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必要维权合理开支及批量案件集中审理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企业建站系统软件作品;
二、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五十元,被告负担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