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X与丁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锡巡民初字第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素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被告王XX,女,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系被告丁XX妻子。


原告马XX诉被告丁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素清、被告丁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计欠我20000.00元,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丁XX、王XX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现在实在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丁XX、王XX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18日被告王XX向原告马XX借款10000.00元、2012年2月15日被告丁XX向原告马XX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二被告对借款事实均认可。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款事实存在,双方未约定给付期限,原告随时可主张权利。经本院调解,二被告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XX、王XX自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XX人民币2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伊拉



书记员  赛汗娜


  • 2014-06-04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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