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满族。
本院在执行王X与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利军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乌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