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满族。
刘XX诉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劳动报酬94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XX去向不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利军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