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吕琦,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兰XX,陕西XX律师。
原告赵X与被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975元,退987.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
书 记 员 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