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
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欧宁璐29号速通物流城XX。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XX。
法定代表人傅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XX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XX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张XX已预交),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钱XX
书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