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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以下简称XX银行)诉被告郑XX、肖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光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


法定代表人李XX,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该银行员工。


被告郑XX,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被告肖XX,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银行)诉被告郑XX、肖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银行委托代理人贾XX、贾XX,被告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签订商户保证借款及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郑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期一年,由肖X及被告肖XX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于2009年1月20日向被告郑XX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郑XX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原告起诉时未能还款,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郑XX催要,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郑XX及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为此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并判定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376.23元及至被告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及罚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XX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肖XX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XX银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商户保证借款合同一份,2、放款单一份,3、借据一份,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银行借款和担保的事实。


被告郑XX、肖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郑XX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由于被告肖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项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2009年1月20日,原告XX银行与被告郑XX、肖XX签订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郑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12个月(从2009年1月20日至2010年1月20日),年利率15.3%,该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并且约定了罚息,被告肖XX承诺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2009年1月20日XX银行将借款50000元存入被告郑XX账户。然而,被告郑XX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09年6月20日起开始拖欠借款本金39376.23元及自2009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银行与被告郑XX、肖XX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本金50000元存入被告郑XX账户,表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郑XX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肖XX自愿为郑XX提供担保,并承诺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郑XX违约后,肖XX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解除与三被告签订的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判定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376.23元及自2009年6月20日以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及罚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郑XX、肖XX于2009年1月20日签订的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


二、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XX借款本金39376.23元,及自2009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逾期罚息至借款结清之日。


三、被告肖XX对被告郑XX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郑XX、肖XX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朱广兵


审  判  员孙XX


审  判  员高登望



书  记  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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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1-08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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