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都XX公司与成都XX公司、成都XX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2)成华民初字第25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袁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成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


委托代理人袁霞,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被告成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成都XX公司、成都XX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XX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成都XX公司、成都XX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XX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成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原告成都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余 沁



书 记 员 赵冀平


  • 2012-07-04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