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XX。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甘肃XX律师。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与被告赵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30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乔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
书 记 员 赵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