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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X与赵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凉民初字第11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永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乔XX。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甘肃XX律师。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与被告赵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30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乔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



书 记 员  赵光治


  • 2015-03-31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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