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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吉林XX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5)辽民三终字第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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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XX(11-2号地)915。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XX公司,


住所地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友谊XX。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XX公司(以下简称中聚XX)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19日、2011年8月5日中聚XX与XX公司签订两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2012年1月5日签订《吉林中聚弱电工程增项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中聚XX厂房、办公楼、宿舍弱电工程,三个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为XXX元。两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乙方(XX公司)协助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XX公司协助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直至验收合格。《吉林中聚弱电工程增项合同》第4.1条约定:增项工程结束后,合同原施工合同工程经中聚XX验收后,中聚XX向XX公司支付本增项合同工程承包总价的17%,余款8%连同原合同的质保金一起作为总合同的质保金一年期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完工后,2013年7月5日,经中聚XX委托,长春XX公司作出审核报告,认定本案弱电工程审定值为XXX元,中聚XX和XX公司均在审定值为XXX元的弱电工程审定单上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中聚XX现给付XX公司工程款733599元。2014年4月4日,XX公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中聚XX,将合同的债权转让给XX公司。XX公司与中聚XX至今没有履行工程验收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中聚XX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XX公司协助中聚XX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直至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是中聚XX给付XX公司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中聚XX故意不予验收,事实上双方至今没有履行验收手续。因XX公司与中聚XX之间的工程没有验收,且中聚XX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可能存在工程款浮动的问题,故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尚未完全确定。关于长春XX公司作出审核报告,认定本案弱电工程审定值为XXX元,中聚XX和XX公司均在审定值为XXX元的弱电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加盖公司公章的事实,采信中聚XX的抗辩意见即该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系工程造价报告,不能证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本案转让的债权是存在争议、具有不确定性的债权,对此应由XX公司与XX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要求被告吉林XX公司给付工程款507502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XX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中聚XX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是在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进行的,涉案工程已经验收;XX公司与XX公司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中聚XX应当履行给付剩余工程款507502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龙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请求判令中聚XX给付XX公司剩余工程款507502元,并承担截至工程款余额支付之日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中聚XX与XX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吉林中聚弱电工程增项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乙方协助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直至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与债权受让方XX公司提出工程已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是在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进行的主张相悖且没有法律依据。XX公司与中聚XX的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吉林中聚弱电工程增项合同》合同没有进行验收,且中聚XX对于工程质量提出了抗辩,合同的义务方XX公司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由此XX公司依据合同无法形成确定之债权,债权受让方XX公司因此不能受让无法确定的债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上诉人北京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锡XX



书 记 员  宋XX


  • 2015-05-05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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