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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献民初字第1792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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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男,199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负责人黄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周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在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孙XX


  • 2014-07-22
  • 献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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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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