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199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负责人黄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周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在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