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姜XX与周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周XX。


原告姜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XX承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盛XX


  • 2014-09-05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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