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周XX。
原告姜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XX承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盛XX
张兵律师
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周XX。
原告姜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XX承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盛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