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XX律师。
申请人广州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5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广州XX公司以仲裁裁决超过仲裁期限为由,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53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陈XX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申请人广州XX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XX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532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璟
审 判 员 刘小鹏
代理审判员 邓志愿
书 记 员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