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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郑XX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辉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广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郑XX,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XX律师。


申请人广州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5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广州XX公司以仲裁裁决超过仲裁期限及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为由,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53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郑XX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申请人广州XX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XX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530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璟


审 判 员  刘小鹏


代理审判员  邓志愿



书 记 员  林XX


  • 2016-03-23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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