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广东XX律师。
被告黄**,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提出的撤诉申请,经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 植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