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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孙XX、广州市XX公司、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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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谢XX,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孙XX,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XX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刘XX,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孙XX、广州市XX公司、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  老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9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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