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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杨XX、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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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公司。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清算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杨XX、黄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XX、黄XX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黄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黄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6元,由杨XX、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粤海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闫 娜

书 记 员  谢XX

  • 2015-0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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