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朱XX,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以其与被告朱XX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威
书 记 员 钟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