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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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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朱XX,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以其与被告朱XX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威



书 记 员 钟紫君


  • 2014-12-23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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