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景南,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广宇,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仁昌,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南诉被告朱仁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以其与被告朱仁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景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景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景南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威
书 记 员 钟紫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