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乐市,现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华XX,福建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长乐市,现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苏XX,李X,北京XX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陈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5日、7月20日各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分别向原告借款198000元、189000元,两次借款共计387000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87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开庭审理,原、被告确认原告在台江区元洪锦江从事民间标会活动,本案标的款387000元与标会活动有关,且依原、被告无异议的《会单》登记,其会员超过三十人,因此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原告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XX
书记员 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