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苏XX、汤XX,北京XX。
被告林XX,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陈XX,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林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元洪锦江2期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并提供林XX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六一中XX某单元及某附属间的房屋所有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林XX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六一中XX某单元及某附属间的房屋所有权。冻结期限两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