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北京XX公司诉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苏湖城律师 在线
北京中银(福州)律...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70
    服务人数
  • 1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苏XX、汤XX,北京XX律师。

被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胡X。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全部了结为由,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交纳为1150.00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黄XX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2014-07-02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苏湖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苏湖城律师
5.0分服务:470人执业:19年
苏湖城律师
13501200****8864 执业认证
  •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 高级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6层
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
  • 139 5039 6993
  • 1395039699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