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XX,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张 维
代书 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