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牛XX,女。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女。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系刘X之父。
上诉人牛XX与被上诉人刘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刘X于2012年5月11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牛XX返还其人民币15.50万元;由牛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牛XX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XX的委托代理人孙XX,被上诉人刘X的委托代理人高亮、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牛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王XX
审 判 员吴XX
审 判 员扈XX
书 记 员 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