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樊XX。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樊XX因与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樊XX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XX的委托代理人高亮、赵XX,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
樊XX于2012年8月6日诉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免除原告一切职务的处理决定,与原告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安排原告回原岗位工作;2、被告向原告支付生于津贴67836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审理中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法律理解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6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欧阳梅
审 判 员 崔 峨
审 判 员 钟XX
书 记 员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