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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上诉人张XX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亮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郑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张X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郑州市中原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XX,男,系上诉人张XX之子。


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上诉人张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亮、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上诉人张XX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9-15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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