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无固定职业。
被告魏X,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苏XX,镇平县司法局彭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魏X、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波
书 记 员 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