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X、魏X与魏X、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0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无固定职业。


被告魏X,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苏XX,镇平县司法局彭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魏X、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波



书 记 员 叶XX


  • 2014-03-20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