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刁XX与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夏民初字第010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刁XX,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尹XX,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XX。


组织机构代码968XXXX0682-7。


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


原告刁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4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刁XX负担。


审判员  蒋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5-26
  •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