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XX,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尹XX,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XX。
组织机构代码968XXXX0682-7。
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
原告刁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4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刁XX负担。
审判员 蒋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