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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金民二初字第16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1972年7月16日。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


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XX被一街235-236号。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XX。


原告刘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称原告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代理人与原告失去联系,无法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作出意思表示。对此情形,本院认为,应驳回原告起诉,待原告当事人可作意思表示时可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孔XX



书 记 员  边XX


  • 2015-03-31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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