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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田X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敖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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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X,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敖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田X,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X,绰号“军军”,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田X、雷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田X、雷X及辩护人敖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X是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城XX“JK”干剪旗舰店理发店股东之一,因要求退股不成,与另一名股东张在军发生矛盾,心怀不满。2014年3月25日,廖X与被告人田X商议对理发店进行打砸。当晚20时许,田X邀约被告人雷X、“小东”(另案处理),三人持钢管、铁管将“JK”干剪旗舰店理发店内化妆台的玻璃银镜共八张以及“东天洋”牌蒸汽机、吊式数码机、“东天洋”牌红外线机各一台砸烂后逃离现场。被砸坏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91元。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廖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被告人田X、雷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伙同被告人田X、雷X故意损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廖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田X、雷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廖X、田X、雷X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田XX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雷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马XX


  • 2014-07-23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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