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罗XX与中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敖红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敖XX,四川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中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王X


  • 2013-06-04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