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敖XX,四川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中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王X
敖红燕律师
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敖XX,四川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中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王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