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敖红燕,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万古XX。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X,四川XX律师。
李XX申请执行四川省XX公司其它合同纠纷一案,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的委托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XX公司在成都市锦江区的住房一套,本院对该房进行查封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抵偿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省XX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房一套作价7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XX;二、本案执行标的确认为60万元,申请执行人李XX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三、申请执行人李XX于成都市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三日内给付被执行人四川省XX公司人民币10万元;四、原审案件受理费9996元,本案执行费8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XX承担;五、房屋过户税费等由申请执行人李XX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XX
审判员 钟XX
审判员 樊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