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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李XX、路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卫民初字第1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广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被告路XX,女,汉族,住址同被告李XX。


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路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赵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沛喆



书 记 员  石XX


  • 2014-02-24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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