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被告路XX,女,汉族,住址同被告李XX。
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路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赵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沛喆
书 记 员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