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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不服涿州市公安XX治安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保行终字第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静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X,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公安XX,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X,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涿州市公安XX干警。


上诉人丁XX因涿州市公安XX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XX、被上诉人涿州市公安XX的委托代理人张静、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9时许,在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西XX,西坛村村民丁XX在征地处阻挠施工。4月7日,桃园派出所受案登记。同日,被告涿州市公安XX作出涿公(桃)行罚决字(2014)第02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丁XX行政拘留十日。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涿州市公安XX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力对自己辖区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丁XX在征地处阻挠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涿州市公安XX作出的涿公(桃)行罚决字(2014)第02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丁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4年4月6日9时,上诉人代表其父协商征地补偿事宜时,被莫须有的处罚理由处以行政拘留10日。一、被上诉人未对征地合法与否依法核查,行政处罚所有卷宗材料无法证实上诉人存在违法事实,行政处罚证据链条并未形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承办案件警官签名系仿冒且同一人签名前后多处不一致。材料时间记载混乱且自相矛盾。所有材料无一经被处罚人的签署。审核部门意见栏公章为内圆外方的影印章,明显存在瑕疵,承办案件派出所与公安局近在咫尺,为何用影印章?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庭审笔录因法官拒绝上诉人修改而导致未能签名确认,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原审未对上诉人提交的庭审发言暨质证意见予以客观公正的采信。被上诉人的第二代理人李XX未参加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涿州市公安XX答辩称,2014年4月6日9时许,上诉人丁XX在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西XX征地处,阻挠工人施工近一小时,有上诉人本人陈述和申辩、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涿州市地表水厂征地西坛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土地补偿协议等证据证实,答辩人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的父亲丁X与西坛村委会签订的集体土地补偿协议及西坛村委会证明证实,丁X与西坛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已终止,丁X已经得到补偿款,丁XX阻挠涿州市南水北XX正常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诉人提出其本人未见过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询问笔录第一页、第二页均有上诉人本人签名,第三页末尾有本人签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但是拒绝签名。上诉人提出卷宗中有影印章的问题。在《关于全省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使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通知》中规定,网上生成加盖的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具有和实体印章、实际个人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所作判决真实、合法,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随案移送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涿州市市公安局有权力对本辖区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被上诉人涿州市市公安局作出的涿公(桃)行罚决字(2014)第02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4月6日9时许,在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西XX,西坛村村民丁XX在征地处阻挠施工近一个小时。以上事实有对上诉人丁XX的询问笔录、对证人李某、杨某某、张XX、张XX、李某某、汪X的询问笔录以及涿州市地表水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丁XX认为对上诉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未形成证据链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涿州市公安XX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上的证据。经审查,被上诉人涿州市公安XX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涿州市公安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9-01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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