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XX,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
原告侯XX,女,1994年8月14日生,汉族。
原告龙XX,女,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
原告汪XX,女,1943年11月26日生,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邹X(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神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0972-8。
负责人颜X,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元朝(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原告侯XX、侯XX、龙XX、汪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XX、侯XX、龙XX、汪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侯XX、侯XX、龙XX、汪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蔡元林
书 记 员 万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