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男,1982年1月16日生,满族,农民。
被告汪X,男,1986年1月28日生,满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申怀富,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汪X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因与被告当庭和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