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白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勇,辽宁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XX公司与被告郭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XX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XX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