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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XX公司与被告郭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北民台初字第001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翔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白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勇,辽宁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XX公司与被告郭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XX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XX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5-18
  • 北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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