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4)甬象商初字第01677号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夏立芳律师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象山XX(普通合伙),住所地:象山县泗洲头镇西山XX。


代表人:马XX。


委托代理人:夏XX,浙江XX律师。


被告:向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XX与被告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按本院规定免交。


 


 


 


 


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



代书 记员 张XX


  • 2014-09-18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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