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X,教师。
委托代理人:夏XX,浙江XX律师。
被告:周X,建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X负担。
审 判 员 黄XX
代书记员 童XX
夏立芳律师律师
原告:莫X,教师。
委托代理人:夏XX,浙江XX律师。
被告:周X,建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X负担。
审 判 员 黄XX
代书记员 童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