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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王XX、辽阳县唐马寨镇西泗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辽阳民二终字第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科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陈科,辽阳市弓长岭区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董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县唐马寨镇西泗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白XX,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男。

上诉人王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科,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被上诉人辽阳县唐马寨镇西泗河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X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辽阳县农村经济局提起行政诉讼。经查,本案应以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现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X争议的5.05亩土地暂由被上诉人辽阳县唐马寨镇西泗河村民委员会管理耕种。待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生效后,再对本案进行实体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XX。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刘玉峰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杜XX

  • 2014-04-08
  •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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