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陈科,辽阳市弓长岭区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董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县唐马寨镇西泗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白XX,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男。
上诉人王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科,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被上诉人辽阳县唐马寨镇西泗河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X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辽阳县农村经济局提起行政诉讼。经查,本案应以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现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X争议的5.05亩土地暂由被上诉人辽阳县唐马寨镇西泗河村民委员会管理耕种。待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生效后,再对本案进行实体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XX。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刘玉峰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杜XX